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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的,应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配租证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应提供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单身职工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单身证明)无住房产权登记证明;需同时提供市房管部门和邗江区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产权登记证明;(四)租赁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协议需注明出租人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租金价格、租赁期限);(五)租住房屋的产权证复印件;(六)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承诺书;二、购买自住商品房提取(一)本人mgc原件;(二)在办理房产证前提取公积金;提供国家建设(房产)行政部门认可备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和有效付款凭证;(三)在办理房产证后提取公积金,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完税凭证;代办人还需提供mgc和关系证明(配偶、直系亲属)。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申请资料完整,即时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信息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补正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四)分支机构认为申请事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向不动产登记、房屋管理、民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信息或请求异地协查的,调查核实与查证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第二十七条分支机构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如对职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职工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佐证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和核实。第二十八条分支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形的购房提取申请严格审核:(一)职工购买外省市自住住房,或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明显异常的;扬州市邗江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什么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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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今年最高不超12%以前年度不超10%,每年六月是调整下年度公积金的时间。